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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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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按50%扣除。 -
继续教育
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或其配偶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房的租金支出,可申请扣除。扣除标准根据城市不同分为三档: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等)、11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其他城市)。 -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享受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按50%扣除。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帮助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