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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17-9-20    浏览次数:5044    
一、改革的背景?
   答:2014年3月,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省政府综合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实际考虑,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则,下放到各市政府制定执行。2015年6月底,各市方均出台了相关规定。从改革运行两年多看,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地方设置了前置手续,有些地方标准条件要求过高,有些地方提供材料复杂繁琐,与改革的根本目的,与企业和群众的根本需求均有不小差距。省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决定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改革。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工商局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以进一步细化和推动工作落实。
    二、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答:通过改革,重点解决三个方面问题:1.场所资源紧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制约问题;2.全省工商注册登记不统一、不规范问题;3.推进从重审批监管到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改革的意义:一是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实施3年多来,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160万户。目前,全省每月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5万户,其中企业达1.8万户。庞大的市场主体发展基数,需要相应的场所资源予以支撑。如果持续保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进一步推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打造深化改革安徽样板的需要。目前,从全国来看,在地市或局部地区开展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试点工作的较多,还没有一个省从全省层面实施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徽敢为人先、敢闯敢试的改革精神,推动实施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可以为全国改革探索提供安徽样板经验,对于创优“四最”省份,意义十分重大。三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有效发挥改革“先手棋”和“当头炮”的作用,对于推动政府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真正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此次改革主要内容是:
1.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只需要申报填写并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即可,无需再提供住所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工位注册等登记,允许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商务秘书等单位开展企业住所托管登记。
3.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登记使用,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城中村等一些特定区域,进一步放宽登记管理条件。
 4.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但应提交书面承诺。同时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依法确定的征收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
5. 对违法建筑等规定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各市公布负面清单或准入清单。
6. 明晰了工商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方式,加大信用约束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四、改革的主要依据?
答:改革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改革实施的时间?
 答:为确保全省改革步调一致,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动实施改革举措。
 六、改革后,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何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答: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即可,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新设立登记的需全体股东签名;变更登记的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母公司加盖公章。
七、对于违反规定,隐瞒事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根据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对市场主体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申请人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各地的管理清单具体出台时间?
答:各地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和环保、安全等生产经营管理要求,在2017年10月底前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负面清单或准入清单,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严禁各地违法设立禁止或者限制注册登记区域。对于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房屋征收区域,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通知注册登记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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